留学指南

留学中介现存在的问题与相应的对策

“支持留学”是上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应运而生的留学中介在服务留学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面临着机遇与挑战——留学中介,改革发展路在何方?

 出国留学教育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领域。作为“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这一国家出国留学工作12字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留学”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既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从这个根本点出发,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于上世纪末相继出台了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留学中介)设立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并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

有关情况表明,留学中介问题主要表现在非法中介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机构违规经营上。其中,合法机构介绍虚假情况,签署不平等协议,出租、转让资质证明,制造假证明、假材料,收费不开具发票以逃避法律责任,与国外资质较差的学校开展合作,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

 留学中介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第一,是一部分人出国留学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出国留学的积极作用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使大家认识到出国留学是一条成才之道。但是,一些家长不考虑自己孩子的实际情况,盲目地相信外国教育质量都是好的,一味追求把孩子送出国留学,在涉及留学中介选择时也缺乏理性判断,这是造成大量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各界关注较多的“小留学生问题”的出现,就在于父母对国外的环境缺乏理性的认识和判断。第二,国外学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国家过于看重经济收益,对其学校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直接导致我留学生在国外频繁遭遇困难和问题。第三,留学中介缺乏应有的开展业务能力。突出表现在挂靠经营上。一个时期以来,各地查处和经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基本都是由于中介没有正常的对外合作渠道,到处寻找挂靠造成的。虽然留学中介服务逐步成为一个规模不小的行业,但是,其服务水平和质量却严重参差不齐,个别中介可能还缺乏最基本的开展业务的渠道和能力。第四,管理工作中出现脱节。留学中介做的是培养人才的工作,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第一前提,但是在日常业务活动中,留学中介所从事的多是一种企业化经营行为,自然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如何对这样的经营性企业进行管理,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具体到工作层面,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中介实施有效监管的手段有限,尤其是由于在行政执法上所依靠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一些问题难以处理。最典型的问题是依照目前的法规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出入机制。取消中介资格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而取消资格以下的处罚不够具体导致监管失去威力。涉及到留学受害者时,由于取证遇到困难,又造成法律诉讼上的巨大困难。在各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于现行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又使得打击挂靠或其他违规情况面临一定困难,最后使地方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很难发挥。第五,大量的留学合同陷阱。这可能是在留学中介活动中最为普遍的问题。媒体所披露的留学中介官司无一例外与合同欺诈和不公或者争议有关。第六,各类非法留学中介活动。常常是由于他们所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使得留学中介问题更加突显。

 应该强调,我国目前毕竟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对于留学中介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尽管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对其发展无论从政府管理还是具体到企业自身还是应允许一个探索和经验积累过程。另外,一定不能把留学中介活动中的问题都当成留学中介的问题,二者应严格区别。

为解决留学中介问题,从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留学中介的相关规定以来,政府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通过网站公布与留学中介工作相关的政策、情况等各种信息,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布美国等21个国家各类学校名单,以保证留学人员能到国外质量可靠的正规学校学习,并对我驻外使(领)馆所进行的对国外学校资质认证工作提出规范要求;建立“留学预警”发布制度,随时就出国留学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发布留学预警,加强对出国留学活动的引导;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管,公布了经审批设立的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号、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处理整改了一批严重违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制定和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推动与外国政府建立教育合作与交流磋商机制等等。从社会反映看,以上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主要是出国留学市场的无序、不规范势头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整个社会对出国留学可能面临的问题有了较多了解,警惕性提高、防范和维权意识增加。随着打击、规范力度加大,恶性案件持续高发势头缓解,逐步形成了各界共同关注中介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办法的环境,国外一些国家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如何维护我留学生利益。

 然而,由于留学中介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已经出台的这些措施还没有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尤其是留学中介活动中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的问题还需要很好地解决。为此,应寻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是应尽快搭建一个留学中介、留学者、政府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以及国外学校间各司其责、互不错位的机制与平台。

 一 是完善法律法规,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首先要完善治理中介违规经营的法规手段。要明确和完善中介资质审批与撤销的法律关系地位,解决中介特许经营上的“戴帽”和“摘帽”问题。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使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这项“良心工程”得到根本的质量保障。其次是研究如何依法建立赔偿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与赔偿问题的法规细则,为出国留学受害者追回损失和维护其利益提供有力武器。同时,研究如何依法逐步由政府行政审批并主导管理的模式转向“三级管理”,即“行会规范、中介自律、政府监管”。

 二是继续加强国外学校资质把关并逐步形成完善权威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尽快建立境外教育机构资质鉴定机构,发布权威的留学院校的资质和留学目的国的教育体制、社会文化等正确信息,更重要的是对境外机构的资质进行过滤和把关。要进一步发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网和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和各种相关信息,发布各国留学政策和出国留学办理信息指南等,使广大留学者更深入详细地了解情况,更加慎重、理性地对待留学。

 三 是建立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和保证机制。主要是要形成较全面的监督机制。建立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业绩测评和考核办法;建立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制度;完善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奖惩制度;完善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社会监督、举报、查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 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建立中介行业协会,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管理转向间接行政监管。重点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并尽快开展留学中介合格与水平评估。通过合格认证,促进中介合法经营。通过水平评估,促进中介树立品牌意识,努力使合法中介“品牌化”,加速各种违规中介信誉的损失和“黑中介”生存空间的消亡。

 五 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变事后整治为事前防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避免形成教育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包办监管的局面。要加大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要通过披露留学中介开展的项目和国外合作项目情况,扶优打假;对已经公布的21个国家学校名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应尽快增加其他中国公民留学目的地国的学校名单,引导和保证留学者接受优质、正规的教育;继续加大与外国政府建立教育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磋商力度,要求这些国家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我国留学人员的相关权益;重视利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在国内外已经形成的强大社会影响,进一步强化和开发监管网的监督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留学预警”系统建设。尽快开发网上监管功能;继续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活动,要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对违规、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严把国际教育展览的资格准入关和质量关。要对参展的院校逐一审核把关,以防质量低劣的学校来华合作招生。

 当然,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使之真正成为不出国就能“留学”的平台,以满足人民群众出国留学的需要,也是解决留学中介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留学是一项培养人才的工作,前提是首先要创造一个可依靠、可信赖的安全环境。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工作,是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执政为民职责,更为建立和谐社会所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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