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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研修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日本留学网  作者:日本留学网  浏览次数:842

一、严格执行合同,约满必须回国

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同时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去赌博场所或者色情场所,更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

履约期满后您必须回国。如果您在国外工作期间雇主企业倒闭或者破产,合同中止执行,您必须回国。回国后您可以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按比例退还管理费,您的其他损失根据合同追讨。

由日本法务省根据《入国法》等制定的《研修生、技能生入国、在留管理方针》(简称《方针》)是日本政府用以规范日本企业研修生市场的基本政策。为了使接收企业、派遣单位和研修人员严格遵守《方针》中的各项规范,避免大量研修生的涌入而可能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日本政府的主管部门-入国管理局(简称入管局)对各种可能触犯《方针》准则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把这些违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行为”。

日本各级入管局对于“不正当行为”的查处十分严格,因此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不正当行为”和处理方式。

(一)“不正当行为”的具体内容

1、第1种类型

事实与提交的有关研修及技能实习材料的内容相违背。

  (1)双重合同

   此类型指的是,有与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提交的研修合同不同的合同存在。

   另外,关于技能实习生的雇用合同,如有双重合同也同样适用。

  (2)与研修·技能实习计划的矛盾

   典型事例是,不实施非实务性研修(课堂学习等)却提交了实施非实务性研修宗旨的计划书。不过,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出现的矛盾,仅涉及申请是否批准。

   在技能实习方面,会出现下述情况,让技能实习生学习的工种与为评价研修成果而参加考试的技能实习工种不同。

  (3)借用名义(包括不经许可更换研修单位·技能实习单 位)

   不在申请材料上记载的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接收单位实施研修应注意的事项,而在其他单位进行。借进名义单位和借出名义单位双方均为不正当行为。

  (4)制造并使用虚假材料

例如,申请时申报的接收单位的正式职工数里存在虚假,伪造材料证明研修告示里所规定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援助”,或使用了伪造材料。还包括,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的监督管理报告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并没有实施监督管理等.

  不过,虚假记载的内容仅涉及申请的批准与否。

  2、第2种类型

  让研修生在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进行的活动等,被判定为不是研修而是劳动行为的情况。

  3、第3种类型

  对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不支付研修补贴或违反直接支付,或实施暴力监禁、没收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等恶性侵害人权行为的情况。

  4、第4种类型

  发生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失踪等问题,不向地方人国管理局等报告,一级接收单位不及时提交告示规定的监督管理汇报的情况。

  即使报告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如果问题属于外国人刑事案件等,对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的信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失踪事例中,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中20%(如果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不满50人,则为10人)以上失踪,非法滞留,其原因被判断为是由于研修及技能实习的实施体制,则为不正当行为。

  5、第5种类型

  二级接收单位及实习实施单位,雇用非法就业者,或以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形式使外国人劳动等,进行了有关外国人劳动的不正当行为的情况。

  6、第6种类型

  后述4“等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被认定之后,虽然提交了改善对策重新开始接收工作,却再度发生同样问题的情况。

(二)判断为“不正当行为”时的处理

  1、归国指导

  被认定发生了2中所述“不正当行为”时,将对进行了该“不正当行为”的一级·二级接收单位或实习实施单位(以下称“不正当行为单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指导,该经营者或管理者让现已接收的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立即回国,并将情况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进行汇报。

  不过,让技能实习生回国时,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履行手续。

  如出现不听从指导,申请居留资格更新许可或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的情况,则以没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更新或变更的正当性,不批准该申请。

  (注) 关于是否属于此处所说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以名义上是否处于经理。理事等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地位判断,而是以实质上是否以某种形式从事对该单位的经营或管理业务来判断.

  2、停止接收新研修生

  如果被判断为发生了“不正当行为”,不符合基准省令第8号及技能实习告示第1第3项第5号,3年期间该不正当行为单位不得接收研修生·技能实习生。

  另外,虽然居留资格证明书已经交付,但持有该证明书的申请人尚未入境,则该单位应要回证明书,立即送还地方人国管理局等。

  3、提出改善措施

  基准省令第8号及技能实习告示第1第3项第5号规定,发生“不正当行为”时,其后3年以内不被允许接收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但经过3年后没有再度发生问题的危险,在要求接收单位提出改善对策的基础上,只要被认为可能正确实施研修,就可以接收新研修生。

(三)等同于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关于等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采取如下措施。让居留中的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回国,其后该单位要向地方人国管理局等进行汇报,同时,要求接收单位提出改善对策,在被判断为可以正确实施研修及技能实习之前,不允许接收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

 

等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

  1、第1种类型

  实施了与提出的有关研修及技能实习材料的内容不同的研修·技能实习。

  例如,非实务性研修(课堂学习等)的时间比原计划少的情况。

  2、第2种类型

  让研修生在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进行活动,但尚未达到被认定为专门从事劳动的情况。

  3、第3种类型

  对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有侵犯人权行为,但被认为今后有改善的可能的情况。

  4、第4种类型

  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报告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失踪等事件的发生,对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的正确运作没有带来重大困难的危险,失踪事件中,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里,失踪人数不满20%(如果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不满50人,为10人)的情况。

  5、第5种类型

  在研修中,二级接收单位被认定进行了不正当行为时,要对一级接收单位追究连带监督管理责任,按等同不正当行为处理。另一方面,一级接收单位进行了不正当行为时,如果二级接收单位有对该不正当行为应负的作为二级接收单位自身的责任,则按等同不正当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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